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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的代表律師拉森(Darryl Larson)周二向本報表示,4月中他應賴昌星要求,向難民局申請撤銷宵禁限制﹔理由是,就算撤銷宵禁,賴昌星也不會逃走。根據難民局定下的宵禁令,賴昌星只能在每日的中午至晚上9時半的時間離開住所,至於去見醫生或律師等特殊情況,則不受限制。
難民局其後在4月19日撤銷宵禁令,容許賴昌星24小時自由出入住所,但他仍然要遵守其他有條件釋放的要求,例如每周要向邊境處報到、如果更改住址要24小時內通知當局、不可與「大圈仔」等黑幫分子聯絡等。
裁判官維持決定
拉森透露,當局在撤銷宵禁令的同一日,即4月19日拘捕賴昌星。難民局翌日舉行拘留聆訊,但裁判官裁定維持撤銷宵禁令的決定。
難民局發言人安德森(Melissa Anderson)說,加拿大邊境處可以透過聯邦法庭,要求司法覆核對難民局的決定,或申請更改釋放條件,再次限制賴昌星出入。惟至今未有收到有關申請。
她又解釋,加拿大邊境服務處在撤銷宵禁令前兩三個小時,拘捕賴昌星,是因為他違反了釋放條件。
根據拘留聆訊文件顯示,移民部律師傳召的兩名官員指出,賴昌星於二三月間,多次違反限制外出的要求,在規定留在寓所的時間出外﹔又無按規定,通知當局更改住址。當局沒有採取拘捕行動,但在4月19日早上11時半,即賴昌星可以外出前半小時,於溫市中心的倫敦藥房(London Drug)拘捕賴昌星。
裁判官質問移民部,為甚麼沒有在4月13日回應賴昌星申請撤銷宵禁令時,提出這些資料。裁判官認為移民部應在當時提出來,加以反對。他又認為,無證據顯示,賴昌星在過去7年有逃走的意圖,因此毋須實行宵禁,但其他釋放條件仍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