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职业侵害的女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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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饱受职业侵害的受害者, 殷切期望找到智慧人士的帮助, 以走出困境。
上海某职业技院院长W原是一名来自工厂的残废老工人,8,9年前,他杀入某学院后,发现教师们大都是些老实,懦弱的知识分子,便开始了他丧心病狂的腐败生涯,他到学校上任当校长三个月,立即带着副校长,雇了翻译去澳大利亚公费观光挥霍一圈,回国后又分到市区房子一套,接着又用公款为自己买了新车,所有的票子,房子,位子,车子捞到手软以后,他贪婪的目光又转向了女人,他带着爪牙们吃喝玩乐,麻将桑拿, 通宵达旦地淫乐,老头子每次玩通宵,总需要有三名女下属陪伴,她们亦自称自己是领导的“三陪”。后来发展到逼良为娼,将一名不甘受他凌辱的女教师威逼了6,7年,期间,有人来劝女教师:“从了他吧,这样你就可以升官发财,否则,等待你的就是下岗,失业。”女教师以为人们在跟她开玩笑,她不敢相信光天化日下,事业单位的老恶魔能明目张胆的迫害她。
接着,老恶魔亲自操纵一群官匪、爪牙,对女教师施行了长期的“人格轮奸”, 第一年,诬陷她有“精神病”,天下竟有每周至少必须给学生授课满20节的“精神病”? 第二年, 诬陷她与职大的一名不知内情的“市级先进”男教师关系暧昧, 逼得那名无辜的“市级先进”赶紧辞职走了。第三年,诬陷她是“爱ZI病”,数名疯狂的趋炎附势者对女教师展现了她们比魔鬼更狰狞的淫邪嘴脸,使她遭到不明真相的众人的唾弃与侮辱。第4年,诬陷她有私生子。 第5年,干脆栽赃陷害,把她打成了“同性恋”。 从此,学校故意采用歧视手段,以高压政策,把她当“同性恋”处理。然后,又发生了下面更进一步的迫害。
事件一:
2005年起,其部门负责人L为了打击陷害她,单方面违约,未说明原因就剥夺了她的上课权,取消了她长期执教的课程,且不向她做出任何解释。也未给她安排其它工作。在没有派任何人跟其解释的情况下,强行霸占了她的办公桌。 劳动合同的甲方未说明原因就单方面违约,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甲方责任,强行剥夺乙方的工作权,导致她不仅经济损失上遭到损失。还在精神上遭到了极大伤害。因为经常有不明真相的教师来询问她:“你究竟犯了什么罪? 以至学校取消了你的工作权,授课权?”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2005年至2006年她与学校尚有合同期间, 代表甲方的L不择手段,故意渎职整人(因为女教师也曾向学校反映了L的许多黑箱操作,公款私用,职务侵占行为),他就肆意不提供工作岗位给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间长达一年多,这是违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违约行为, 甲方强权整人,肆意侵犯了乙方利益, 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十四条  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二:
2006年5月,学校开始与员工签新一轮合同。 她应聘了一个“宿舍总管”的职位,人事科长却用事后强加上的性别条件拒绝了她,剥夺了她“唯一”的工作机会, 理由是“宿舍总管”只招男性。人事科长还说,宿舍总管必须夜间巡逻,你是女性,所以,不适合。 试问:上千人住宿的地方,难道仅有宿舍总管才需要夜间巡逻?宿舍总管完全可以与保安搭伴巡逻,同时增加双方的安全感。或者,总有夜间值班的保安吧?宿舍总管为什么不能每天与夜间值班的保安搭班,将宿舍巡视一遍?不让她试一下,就连她是否不胜任工作这点都没有充分证明,怎么就能轻易扼杀劳动者?人事科为达成腐败老贪官院长W的个人私欲,以她不是男性为由,违法扼杀了她的工作权。《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符合妇女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教师拒绝在学校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上签名,仍然被强制下岗, 国家发给她的工资也被学校强行克扣。人事科对她宣布:每月发给她480元下岗费的期限仅是一年,一年以后就将她完全推给社会。由社会失业部门接管。实际就是对她施行强行解雇。

《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先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先提供培训或调岗。法律上之所以如此规定,首先考虑到劳资双方在建立合同时都已经经过双方的选择,并达成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初设时双方还可以设定试用期对双方的选择作进一步的确认。其次,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更是处于强势地位。这几点决定了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更加理性和人道地对待那些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为他们提供培训机会或调动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学院人事科借“双向选择”之名,刻意推卸人事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趋炎附势,违法操作,强行剥夺了国家《劳动法》给予女教师的最后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在学校尚有不少职位空缺的情况下将弱势的她强行解雇了事,隶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的学院就是这样沦为老恶棍W逼良为娼的工具,肆无忌惮地违法迫害女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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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晨龙 (2007-11-08 08:17:10)

    女教师22岁从全国重点大学刚毕业,就服从国家分配来到此学校工作, 连续20年,怀着稚朴的赤子之心,兢兢业业,比牛马还累百倍地认真工作,做死做活, 长期被迫一个人完成两,三个人的高强度工作量。例如:在连续5周的实训期里,她每周必须上完16节堂授课,再加上20节实训课;经常一周上满36节课。还曾被迫参加学校的献血;被迫参加教学竟赛,去同其他学校的优秀教师拚精神、拚经验、拚底蕴,当她战胜强劲对手,为学校赢回了荣誉后,学校依然无理扼杀了她进修研究生要求。只因为她没有响应那个(有老婆的)老贪官所谓“谈恋爱”的无耻暗示,他就躲在幕后不断地暗害她;她所工作部门的教师们每年都要被迫另开一门新课,完全靠自学教学,从不提供她职业培训;一学期里一名教师同时承担两、三门不同课程的授课任务是常规,一日之内还要被迫奔波在来回车程为五小时的两所分校之间连续授课,贪官们折磨和压榨教师的手段比黄世仁可要狠毒百倍,她所工作的部门,在短短两年内,就有两名青年教师累得直接昏倒在讲台上,教师的平均周课时是20节,连续多年的非人道压榨,女教师的体力被长期透支。学校却在极度榨干她青春期,中年期的所有血汗的情况下,过河拆桥,违法将连续为学校卖命工作了20年的她强行解雇。

    她人生中仅有的20多年的黄金期,都被贪官们滥用职权,极度霸占。教学比赛要派她去,给市公安局的民警们上课也要派她去,凡需要出力拼搏的场合都要派对工作认真投入的她出去奉献。 而当她获胜归来,胜利果实却立即被贪官们抢走。学校强行劫走她的时间、心血,劫走她20年辛苦创造的财富,去养肥像L那类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中专留校生。供他们从大专,本科,读到研究生。同时分给他们房子,位子,无止境地提供他们假公济私、公费出国挥霍等所有奢侈的享受,支持他们拉关系,搞帮派,搞阴谋。 对不懂搞阴谋的女教师却施行抢光政策,抢光她的培训费,抢走国家给她的工资。连个研究生都扼杀多年,始终不让她去读,这些做法比谋财害命更歹毒。
    那些中专留校生里面还有部分是她教过的学生,她却连自己教出来的学生所享受的权益的万分之一都无法获得(在同一所学校工作),学校残酷地活扒下女教师的几层皮,去往那些贪婪、狠毒的半路杀进学校来抢劫的恶棍们的身上拼命贴金。不惜违法逼人到绝境,实在是过分缺德,这哪里还像所国家事业单位?分明是“吃人不吐骨头”的法西斯集中营啊!

    学校自2006年7月起,没有任何举证,就强行让她下岗并解雇的决定,是违反国家劳动法的。 校方却知法犯法,偷梁换柱,用少数贪官们私立的、非法的强盗“下岗政策”,取代国家《劳动法》,呈凶施虐,侵权迫害女教工,是极端缺德的行为。

    事件三:
    今年, 女教师与J老师同时获国内知名大学研究生学位,她与J同年参加工作,J是中专留校工作人员, 而她是本科毕业来校工作的, 学校对她俩的态度一直是冰火两重天,学校多次给予J老师进修资助,批准资助她从中专读到研究生,却反复扼杀女教师所有的进修。不批准资助她读研。学校违反合同指定责任,连续多年,歧视、迫害未婚弱势的她, 违反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校方还以一票否定三票的蛮横独裁手段,扼杀了她的职业培训权,侵犯了她的正当权益。

    女教师所在部门的11名在职研究生,全部都是学校由资助培养的,唯独要扼杀她这名辛苦奉献了20年老教师的职业培训权,贪官们横行霸道,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泻私愤,刻意欺压凌辱女教师。 变成了这所学校见怪不怪的公理。
    (注:他们长期扼杀女教师在先,当她被逼到走投无路后,终于被迫自卫在后。2004年起,女教师多次向学校党组织,向工会投诉无果,她却因此受到贪官们变本加厉,丧心病狂的更凶狠的迫害,他们不但采用“冷暴力”压制她,甚至剥夺了她的工作。至2005年7月,长期遭受官匪们淫邪歹毒的人格轮奸的她,在绝境中向网友倾诉了自己的遭遇,得友人之助,终于“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将施虐者强扣到她头上的罪名如数奉还,老贪官才是万恶的源头,他们抢走员工们的血汗钱,麻将桑拿,通宵达旦,日夜挥霍。周游列国,滥用职权,使贪污合法化,消费的都是公款,教师的血汗钱,他们犯下的罪孽应当由他们自己去承担,凭什么嫁祸于早已被迫成为“授课机器”的弱女子,弱肉强食,弱者就得替那些衣冠禽兽们背黑锅?)
    此学校连续多年,再三扼杀女教师的进修机会。剥夺她的职业培训权,完全是违反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丧失职业道德的行为。
    今年,女教师以法律为依据,向学校提出了劳动投讼,学校却近两个月不给答复。女教师去找新院长询问,新院长却骗她去秘书处等待,另派厉害的秘书和院主任出面反复驱赶她。最终将她赶走。
    这就是全球以最不道德的手段摧残妇女的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院
  • cheery90 (2007-11-10 01:12:01)

    大长了,没看完,不过建议她去当地劳动或司法部门投诉比较好.